2006年8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给中国人看的保单用英文无效
陈煜儒

  5万多吨大豆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保险公司以货损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绝货主索赔。广东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双方都是中国人,免责条款却用英文写,保险公司没能证明其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支付货主赔偿金1776万余元。
  2004年4月15日,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品公司)从国外购买了57750吨散装巴西大豆,委托“韩进大马”轮从巴西运往中国湛江。货物起运前,油品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保险单正面以中文载明承保条件,背面以英文载明海运货物保险(格式)条款。
  2004年6月16日,“韩进大马”轮抵达中国湛江港。卸货前,油品公司抽样发现大豆有霉变、受损现象,立即通知平安公司。
  检验结果表明:“韩进大马”轮从2004年5月8日启航至8月2日靠泊卸货期间舱内缺乏通风而产生高温和舱汗是导致被保险货物霉变、烧伤、热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检验报告还指出,运输迟延也是货损原因,占损失的78%。
  2005年5月26日,在平安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下,油品公司将其告到法院。
  2005年7月13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平安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内容,合法有效,保险单背面注明的就是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油品公司认为,平安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背面载明的免责条款是用英文写的,自己订约时不了解条款内容,平安公司也没有作出说明,因此这种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当事人,而保险单却以英文规定除外责任,不便于油品公司了解、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对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除外责任条款。因此,保险单规定的除外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最后判定平安公司应向油品公司支付净损货物的保险赔偿金、货损检验费等施救费用。一审判决后,平安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广东省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